《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大众网 时间:2017-12-19 14:41:28

  12月18日下午,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公布《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将对于全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产生重要影响。

  滨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苏文华,滨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崔晓东,滨州市文广新局副局长苏成玉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刘国安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上,苏文华就《条例》出台背景,起草和审议过程,主要内容等作了简要介绍。他介绍,《条例》是滨州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党史遗址保护”的具体举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立足全市实际出台的一部具有滨州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对全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产生重要影响。

  苏文华介绍,滨州市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就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并着手《条例》的相关立法工作。今年5月,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滨州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完成《条例》的初稿。6月至9月,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又进行了多次调研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调研座谈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多次论证、修改。9月30日,滨州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10月25日,滨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12月1日,《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条例》共三十二条,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部门职责、经费保障、保护管理模式、具体措施以及保护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苏文华重点从四个方面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在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方面,从时间和地域上明确革命遗址遗迹的范围,从管理体制着手科学分类,避免管理真空。时间上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至现代,在地域上限定为市行政管辖区域。同时,将革命遗址遗迹分成已经列入了文物保护范畴的,已经列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畴的和既没有纳入到文物保护的范畴,也没有纳入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畴的三大类,《条例》重点对第三类进行了规范,系统建立了全市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体系,消除了管理的真空地带。

  《条例》规定,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应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压实了责任,完善了管理体系。《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明确了乡镇政府的日常巡查责任,规定革命遗址遗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在巡查中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上,《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县两级政府要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列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历史、教育价值划分为市、县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并且参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保护管理方式,对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革命遗址遗迹的开发利用上,《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梳理、研究、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相关资料,深入挖掘和展示渤海老区革命文化传统和历史价值,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教育机构加大对革命遗址遗迹的宣传,定期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条例》规定,民政、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包含革命遗址遗迹相关内容。《条例》还规定,应当在保证革命遗址遗迹安全和不破坏现状的前提下,将革命遗址遗迹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推广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

  发布会上,滨州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局有关负责人分别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作了具体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责任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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