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出台住房租赁18条意见 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

来源:烟台日报 时间:2018-12-10 10:41:34

  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具体措施、工作要求等4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培育发展现代住房租赁产业,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探索租房者子女就近上学

  在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方面,积极探索租房者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对具有本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长期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家庭,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统筹考虑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的基础上,探索对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安排就近入学。具体细则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烟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同时提供完税发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但不超过年度最高提取限额。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至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落实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向住房租赁市场主体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类金融支持。

  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

  在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方面,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一级管控,积极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统一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逐步实现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灵活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土地、规划、消防、燃气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

  培育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在培育发展现代租赁产业方面,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享受国家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发展“城中村”现代租赁服务业,鼓励村集体租赁经营“城中村”住房,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规范发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建设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通过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加快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记者 侯召溪 通讯员 姜洋 刘海涛)

责任编辑:卢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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